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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深圳城市更新条例正式实施!拆迁签约率、补偿标准有新规

发布时间:2021-3-14 16:42:04  来源:深圳小产权房网  浏览次数:12472

在寸土寸金的深圳‘城市更新’一直是深圳人关注的重点话题 !重磅新规来了《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3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何出台新条例?新规有何变化?深圳小产权房网的小编带你们一起来看看!

全市累积已批拆除重建类更新单元计划924项,对于寸土寸金的深圳,城市更新是盘活存量土地,实现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重要手段。

早在2009年,深圳已出台《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明确‘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等原则,推动深圳城市更新场化程度走在全国前列。

据了解,通过10余年的努力,截止2020年,全市累计已批拆除重建类更新单元计划924项,涉及拟拆除用地面积约75平方公里;完成了564个更新单元规划审批,用地面积约42平方公里;累计供应用地超过22平方公里。规划配建了1000多平方米的各类保障性住房以及中小学162所,幼儿园335所,公交首末站256处,社康中心328家、医院4所等大量公共设施。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超过8400亿元。

但随着城市更新工作进入精耕细作阶段,‘搬迁难’‘钉子户’等问题逐渐成为制约深圳城市更新有序推进的瓶颈。因此,有必要通过特区立法予以规范,为深圳城市更新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2020年12月30日,《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经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员会第46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这被业界视为深圳欲加速城市更新速度的信号。

 

这部新条例有什么亮点?对城市更新有什么新规定?

亮点1:打破‘双百’标准,创设‘个别征收+行政诉讼’制度

‘双百’标准指的是区政府与权力主体100%达成更新意愿,并100%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规定旧住宅区已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专有部分面积和物业权利人人数占比均不低于95%,且经区人民政府调解未能达成一致的,为了维护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推进城市规划的实施,区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条例相关规定对未签约部分房屋实施征收。城中村合法住宅、住宅类历史违建部分可参照执行。

依照《条例》规定对未签约房屋实施征收的,可不纳入全市年度房屋征收计划,由区人民政府参照国家和深圳市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规定,依法分别作出征收决定。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亮点2;规定搬迁安置最低补偿标准

为更好保护物业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了多种搬迁补偿方式,明确物业权利人可自主选择产权置换、货币补偿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搬迁补偿方式,充分尊重物业权利人的自主意愿,发挥居民的积极性。

此外,还规定了搬迁安置最低补偿标准,明确已登记的商品性质住宅物业采用原地产权置换的,按照套内面积不少于1:1的比例进行补偿,其他合法建筑和历史违建的搬迁补偿标准,由市场主体与物业权利人参照本市房屋征收相关规定协商确定。

 

亮点3:在全国率先探索城市更新市场化运作路径

根据《条例》,深圳在全国率先探索城市更新市场化运作路径,在坚持政府统筹的前提下,主要实行市场化运作模式,由物业权利人自主选择的开发建设单位(下称市场主体)负责申报、编制更新单元规划,开展搬迁谈判、组织项目实施等活动。

《条例》同时从多方面对市场主体及其开发建设行为进行规范,规定参与城市更新的市场主体必须是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

同时规定,申请将住宅区纳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位计划,自发布征集意愿公告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未达到物业权利人更新意愿要求的,三年内不得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

 

 

亮点4:强化历史文脉保护不搞大拆大建

《条例》单独设立综合整治篇章,明确了综合整治的范畴、管理的原则、程序等。鼓励旧工业区开展融合加建、改建、扩建、局部拆建等方式的综合整治,增加面积不超过现状建筑面积15%的电梯、连廊、楼梯、配电房等辅助性设施的,还可以简化相应程序。

此外,《条例》还明确,划入综合整治分区范围的城中村,不得开展以拆除重建为主的城市更新活动。

《条例》强调城市更新应当加强对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活化利用,鼓励实施主体参与文物、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和活化利用以及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实施主体在城市更新中承担文物、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和活化利用,可以按规定给予容积率转移或者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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