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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法律效力有哪些分歧

发布时间:2019-5-9 16:43:10  来源:深圳小产权房网  浏览次数:2549

移登记行为为物权变动行为,应依据物权法,二者不能混为一谈。正如“一房二卖”,买卖合同均为有效,只是会产生不能履行或未履行的后果。(3)认定合同无效只能依据现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认定合同无效一般援引的法律条文为《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而所谓违反的法律、行政法规通常是国务院的决定、意见、通知等,其并非法律,也非行政法规,所以其不能作为认定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的依据。2、“无效说”之无效理由(1)买卖合同主体不适格。从买卖合同的主体来看,出卖人主要为村委会或者村民,买受人为城市居民或其他非本村集体的村民,在我国城乡土地二元结构的现状下,土地对于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的意义存在根本的差异,合同标的物虽然是房屋,但是在“房地一体”的政策下,房屋所有权的转让必然导致其所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的一并转让。而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的使用权只能属于集体组织内的成员,如果允许农村房屋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将导致宅基地使用权使用主体的扩大化,这与《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显然是矛盾的。《土地管理法》第63条也明文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与非农业建设。”该禁止性规定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做了严格的限制,农民出卖房屋的行为实质上使土地使用权也进行了转让,该行为被法律所禁止,所以转让房屋的合同自始无效。(2)合同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内容上看,其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根据这一规定,转让的房产必须是依法登记并具有完整权属证书的房屋。而小产权房建立在农村集体土地之上,其存在注定不能获得完整产权,根本无法进行登记领取权属证书。据此,房地产开发行为只能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在集体土地上进行的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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