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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小产权房到底能不能买?

发布时间:2019-4-30 20:23:49  来源:深圳小产权房网  浏览次数:6249

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中关于“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和小产权房”的规定,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仅能在农村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进行流转、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民住宅的行为,或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应认定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开了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农村宅基地买卖案件问题,形成了以下意见: 一、在国家确定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的,可以按照试点地区的指导意见处理。 二、在非试点地区,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非本集享有者特定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的买卖标的物不仅是房屋,其中还包括相应的集体土地宅基地的使用权。原、被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协议。(二审法院)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农村特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居民。上诉人殷某的户籍虽属农村户口,但其是崇义县XX乡XX村XX组的村民,并非崇义县XX镇XX新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不具有使用XX镇XX新村宅基地的资格,而双方所签房屋买卖协议是一种集体土地上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行为也未取得XX镇XX新村的同意,故上诉人殷某与被上诉人钟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同类案例: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赣中民一终字第254号;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西桃民初字第1018号。 3、集体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买卖小产权房一般认定合同无效 案例索引: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洪民三终字第91号 案情简介:2002年,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工委、管委会决定对下罗村XX自然村实施拆迁。原告汪某的自建农房属于拆迁范围。2002年1月16日,下罗村委会与汪某签订一份《下罗XX自然村农房拆迁补偿协议》,该《协议》对拆迁补偿事宜进行了约定。2003年9月底,原告汪某获得下罗村委会拆迁安置房一套,即下罗新村X区XX号。2005年7月1日,原告汪某(作为甲方)与被告黄某(作为乙方,为城镇居民)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由乙方认购甲方所有的位于下罗新村X区XX号拆迁安置房一套。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上述小产权房。 裁判要旨:(一审法院)农村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本案诉争的拆迁安置房附着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关于“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购房买卖合同认定为无效。 律师意见 综合最高人民法院近期的审判精神和各地法院的裁判要旨,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需要在购买人的身份上,区分不同情况,妥善处理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看看本地区是否属于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试点地区,广西确定不属于试点地区,因此,如何认定,应参考以下认定方法: 1、如果该房屋买卖的双方当事人都是属于同一经济组织成员,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有效合同,房屋可以买卖。 2、如果该房屋出售给非本经济组织成员的,不得随意买卖,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即买卖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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