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价征收由国土转至税务
2022年1月1日起
2022年1月1日起,深圳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划转至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征收标准:除财政部相关划转文件和本通知规定外,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税务征收实施内容
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和今后形成的应缴未缴收入以及按规定分期缴纳的收入。
已缴入财政非税专户,但尚未划缴国库的有关资金,由财政部门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规定缴入国库。
自然资源部门与土地、矿产资源、海域、海岛使用权人签订出让、划拨等合同后,应当及时向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传递相关信息。
税务部门应会同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部门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工作。
税务征缴工作流程
自然资源部门向税务部门推送费源信息,开具《缴款通知书》,涉及分期、逐年缴纳的,分期开具《缴款通知书》。
属于按照规定向竞得人收取的保证金抵作土地价款等的,由收取保证金的单位作为代缴款单位,代竞得人将保证金及时缴入国库。
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四项政府非税收入资金入库后办理退库:
(1)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有关自然资源、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2)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的规定办理。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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